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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浙农综办[2015]3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5-11
实施时间: 2015-5-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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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准确地把握项目申报政策,确保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顺利开展,经请示国家农发办,就2015年贷款贴息项目(项目单位2015年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贴息范围和2015年中央财政贴息项目(项目单位2014年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项目)申报规定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与《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浙农综办〔2015〕16号)一并执行。
  一、2015年贷款贴息项目(项目单位2015年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贴息范围
  对以前年度签订贷款合同、按约定2015年提取的贷款,从提款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利息,同时符合浙农综办〔2015〕16号文件其他条件的,可申报纳入2015年度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于2016年进行贷款贴息结算。
  二、2015年中央财政贴息项目(项目单位2014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家开发县组织申报。
  (二)贴息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单位可对其中一类贷款申请贴息,也可申请同时对两类贷款贴息。贴息范围为2013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12年签订贷款合同、连续申报贴息的贷款)、在2014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三)单个项目单位贴息贷款额度不低于300万元(申请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不低于10万元),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四)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年贴息率为5.6%,如申报项目的贷款年利率低于5.6%,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实际贴息期限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贴息。
  (五)项目申报条件。一是项目所属产业为当地优势特色产业或者粮油产业;二是项目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项目申报单位为已在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独立核算,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三是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四是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为农产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购,申报贴息贷款额不超过项目单位直接向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采购的原料金额。
  (六)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关于申请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贴息项目资金的报告、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银行贷款、固定资产等财务指标变动情况)、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建设方案(重点说明已投入建设情况)、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重点说明银行贷款、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申报贴息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2014年度付息情况和申报贴息金额)、效益分析、综合评价等。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信用等级证书、银行贷款卡;由当地税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3年度、2014年度(连续申报贴息的,还须提供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发放项目单位贷款、收取利息真实以及贷款资金使用符合约定用途的证明;项目单位出具的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等。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税务发票等合法有效票据、付款凭证以及记载项目相关情况的记账凭证号清单;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项目单位农产品收购发票(含销售发票)清单。上述材料须提供完整、清晰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以及电子版。申报的复印材料上须由农发办工作人员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及核对人姓名、核对日期。开发县农发办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补充提供证明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各开发县农发办(农发办不设在财政局的,为财政局和农发办)应对农业经营主体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审核,实地考察项目建设情况,核对银行贷款到位、付息、购建固定资产(或原料收购)以及支付工程(设备、原料)款情况的财务记载,赴税务部门核实项目单位收购农产品抵扣增值税情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征信系统查询项目单位贷款情况,择优选择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并于7月20日前报省农发办。上报材料包括:2015年中央财政贴息项目上报文件、中央财政贴息项目附表(详见附件)和单个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版)、开发县农发办通过人行征信系统对项目单位贷款情况查询结果的说明。每个设区市农发办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其他开发县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八)省农发办将根据2015年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预算指标额度、全省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情况、贴息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开发县工作质量,以及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安排情况等因素,择优确定2015年中央财政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和粮油加工及“菜篮子”产品贷款贴息项目。
  联系人:政策咨询   倪文良     0571-88058000
  材料受理   凌振宇     0571-88803925
  附件: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贴息项目附表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

相关附件:
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贴息项目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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