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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服务行业]告知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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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在国境口岸内从事服务行业经营活动(详见附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口岸卫生许可证》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一)许可条件
  在国境口岸内从事服务行业经营活动(详见附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购制度等)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健康证书
  4、有符合国家有关服务行业标准的卫生设施
  (二)申请材料
  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如无法定代表人的则为负责人或业主)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若为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新办企业,先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后补交
  4、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6、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通风设施图
  7、卫生管理制度(如: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公用物品消毒制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等)
  8、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说明
  9、相关卫生设施设备情况
  10、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2年内合格有效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经营场所检测报告
  11、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经营单位,应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合格有效的检测报告,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12、(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必须持有有效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娱乐经营许可证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检验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服务行业经营者需要延续《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原许可的服务行业经营场所、流程布局、卫生设施等内容无变化的说明材料;如有变化的,按第十三条第㈠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2年内合格有效的经营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5、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经营单位,应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合格有效的卫生检测报告
  6、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服务行业经营者申请办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如无法定代表人的则为负责人或业主)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变更,需提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变更证明
  路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5、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改变的,或原经营场所新建、扩建、改建的,需根据变更的项目,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符合性评价材料等
  四、办事流程
  (一)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与发证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服务行业经营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考核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
  3、变更与延续
  (1)变更:在证书有效期内,服务行业经营者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路名或门牌号、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原经营场所新建、扩建、改建的,应当向原发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服务行业经营地点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2)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获证企业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批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检验检疫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收费标准
  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每份30元
  (四)审批结果
  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楼综合服务大厅
  邮编:200131
  联系电话:021-58697067、58697068
  六、 投诉方式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系电话:021-38620168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子信箱:shciqweb@shci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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