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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告知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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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一)许可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等)
  2、有固定的储存场所
  3、有完善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设施
  (二)申请材料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如无法定代表人的则为负责人或业主)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5、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等)
  6、储存场所平面图
  7、相关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检验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事流程
  (一)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与发证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两名以上检验检疫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初步审查合格需要现场审核的,由该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现场审核,必要时可对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进行医学媒介生物的评定监测。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评定监测的结果,对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变更与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每年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年审。许可证到期前1个月,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经营者应及时向原发证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核、换发新证。在换证前,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允许整改1次,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过期的《许可证》自然作废。
  (二)审批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场媒介生物监测时间除外,监测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检验检疫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收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每份《许可证》30元。其他审定费按规定收取。
  (四)审批结果
  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楼综合服务大厅
  邮编:200131
  联系电话:021-58697067、58697068
  六、 投诉方式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系电话:021-38620168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子信箱:shciqweb@shci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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