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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销税务登记告知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9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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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办事依据
  二、适用范围
  除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
  三、办事所需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3、《注销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4、《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5、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6、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9、企业办税员联系卡。
  四、办事流程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结后,前往原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通知书。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楼综合服务大厅(或税务局办税大厅)
  邮编:200131
  联系电话:021-58695195
  六、 投诉方式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投诉方式:
  电话:021-58697800
  传真:021-58698705
  电子信箱:ftzts@pudo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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