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5]17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3-26
实施时间: 2015-3-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5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21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3月27日零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5〕12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
  1.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合同约定配送部分)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2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2] 2012/3/20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3号 商务部公告2013 2013/8/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 豫国税函[2009] 2009/1/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 2013/12/16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 粤价发电[2009] 2009/9/3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 2015/2/1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政策执行情 云国税发[2002] 2002/7/19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津价管[2013]59 2013/8/30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陕价发电[2013] 2013/3/26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浙价电[2013]31 201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