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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废止我区铁路旅客及货物运输价格相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格[2015]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5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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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南宁铁路局、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目前我区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执行的价格政策有的已年代久远,与现行国家政策规定不相符以及管理权限改变等原因,为进一步理顺我区铁路旅客、货物运输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废止我区铁路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相关政策文件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废止由自治区物价局出台的涉及我区铁路旅客、货物运输价格、杂项作业收费以及铁路延伸服务收费的所有政策文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广西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设,南宁铁路局代表铁路总公司持股51%、地方政府持股49%,属于国家控股合资铁路,因此,其铁路旅客、货物运输价格、杂项作业费的收费标准由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按程序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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