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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告知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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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办事依据
  二、适用范围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三、办事所需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3、项目合同(原件)
  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4、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文件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原件)
  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6、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对负责人的任命书(原件)
  7、验资报告(原件)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8、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9、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四、办事流程
  (一)一口受理流程
  外国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录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在线填写相关表格,投资者下载打印并签字。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投资管理窗口办理一口受理手续。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结后在指定窗口领取证照。
  (二)一般流程
  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可以在上海市工商局官网www.sgs.gov.cn查阅相关办事指南,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投资管理窗口办理受理手续。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结后在指定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楼综合服务大厅
  邮编:200131
  联系电话:021-58698202
  六、 投诉方式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投诉方式:
  电话:021-58697800
  传真:021-58698705
  电子信箱:ftzts@pudo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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