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告知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8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一、办事依据
  二、适用范围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三、办事所需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通过一口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的无需提供商务部门审批文件
  商务部门备案的企业如通过一般流程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完成备案
  3、合同、章程(原件)
  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原件)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金融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注册资本已到位的企业无需提交
  6、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8、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9、其他有关文件。
  四、办事流程
  (一)一口受理流程
  外国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录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将拟投资情况与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行比照。如在试验区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如在试验区负面清单以内领域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投资者在线填写相关表格,投资者下载打印并签字。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投资管理窗口办理一口受理手续。如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法定形式,办结后在指定窗口领取证照。
  (二)一般流程
  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可以在上海市工商局官网www.sgs.gov.cn查阅相关办事指南,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投资管理窗口办理受理手续。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结后在指定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楼综合服务大厅
  邮编:200131
  联系电话:021-58698202
  六、 投诉方式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投诉方式:
  电话:021-58697800
  传真:021-58698705
  电子信箱:ftzts@pudong.gov.cn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京国税[1999]16 1999/11/2
关于授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外商投 2013/9/24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 京商务资发字[2 2013/3/22
关于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意见 财工字[1996]32 1996/2/28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甬国税发[2005] 2005/4/1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鄂工商规[2011] 2011/3/29
关于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通知 财企[2001]664号 2002/1/1
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10]9号 2010/8/16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 2018/2/6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的 财办会[2003]8号 20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