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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字[2014]29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4-11-24
实施时间: 2014-11-24
法规类型: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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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精神,现就做好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职业资格清理范围为:在我省辖区内,由各级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面向社会各类群体开展的各种资格、资质类考试、发证活动,以及国家未将某项职业列入就业(从业、执业、营业)准入范围但在实际执行中设置就业(从业、执业、营业)准入的行为。
  二、清理原则
  (一)对于有国家法律法规(含国家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国家没有明确取消的职业资格、技术职称等各类考试和发证活动予以保留。
  (二)取消由省内各级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立、无法律法规(含国家部门规章)依据的考试和发证活动。对于具有我省产业(行业)特色、从业人员较多、确有需要保留的,先暂停相关考试和发证活动,由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经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试点,纳入职业资格统一管理。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予以取消。
  (三)对于国家未将某项职业列入就业(从业、执业、营业)准入范围但在实际执行中设置就业(从业、执业、营业)准入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
  三、工作分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业资格的清理和规范工作,负责清理厅属行政和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考试和发证活动。
  各设区市、定州市和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职业资格清理工作的统筹与管理,负责清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考试和发证活动,负责清理本地、各部门、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并开展的考试和发证活动。对本地现行所有资格、资质类考试和发证活动列出清单,逐项提出清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及《职业资格清理事项目录》,按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直各部门、省级行业协会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协会自行设置并开展的考试和发证活动,提出清理意见并按时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时间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4年11月底前)
  印发通知部署职业资格清理工作。
  (二)清理阶段(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底)
  各地、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本部门、本协会(学会)开展的各类资格、资质类考试、发证逐项进行清理,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评估阶段(2015年1月初—1月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估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职业分类逐项进行评估。
  (四)公布阶段(2015年2月中旬)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评估结果报省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取消和保留的考试、发证活动经报请省政府予以公布,同时将清理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其他事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资格清理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简政放权、促进就业创业、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立全省职业资格清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党组书记、厅长张义珍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王焕强副厅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二)加强宣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充分利用省级各类新闻媒体,加强职业资格清理工作的宣传。各地也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尽可能扩大清理工作的影响力。
  (三)加大监督举报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通“职业资格清理规范信息征集邮箱”,同时利用12333人社系统咨询电话、厅长信箱等渠道受理社会各界举报的非法违规开展的资格、资质考试和发证活动。对于未认真开展清理且被投诉举报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人社厅职业资格清理规范信息征集邮箱:zyzgql@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信箱:tzxx@he.lss.gov.cn
  举报电话:0311-966010,(0311)12333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联系人:马永飞(0311)88616051
  李聚杰(0311)88616229
  接收相关材料联系人:鲁晗(0311)8861632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大厅7号窗口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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