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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发[2015]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5-3-4
实施时间: 2015-3-4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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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 记管理办法,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便利,努力实现“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的工作目标。
  二、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城镇常住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着力稳定和扩大城镇常住人员就业创业。统筹考虑本地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三、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其印制、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社部和省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 再统一更换。现已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继续发放至2015年底。省厅新印制的《就业创业证》应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创业证》与现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编号发放,不单独编号。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 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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