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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发改价格[2014]56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9-11
实施时间: 2014-9-1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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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根据你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经研究,现就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非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调整为按结算额的0.75%计收;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实行分段累加,具体标准调整如下:结算额1.5亿元(含1.5亿元)以下部分按0.8%计收,1.5亿元以上至3亿元(含3亿元)部分按0.75%计收,3亿元以上至6亿元(含6亿元)部分按0.65%计收,6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按0.5%计收,10亿元以上部分按0.25%计收(现金结算额以会计年度为周期确定)。
  二、请你公司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2567号)精神做好预收结算服务费的清算工作。
  上述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后,再根据你公司的运营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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