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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发改发电[2015]2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3-26
实施时间: 2015-3-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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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汽、柴油价格自2015年3月26日24时起,每吨分别降低240元和230元。调整后,国V标准92号汽油从6.34元/升降低到6.15元/升,每升降低0.19元;国V标准95号汽油从6.87元/升降低到6.66元/升,每升降低0.21元;国Ⅳ标准0号柴油从5.80元/升降低到5.61元/升,每升降低0.19元。(详见附件1)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要求,我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和云浮等14个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从2015年3月31日24时起全部销售国V车用柴油,并同时执行国V车用柴油价格政策,在国IV车用柴油价格的基础上每吨上调160元。调整后,国V标准0号柴油最高销售价格为5.74元/升。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后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稳定。
  附件:1.广东省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21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3月26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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