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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发改价格[2015]17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4-17
实施时间: 2015-4-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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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规定,决定降低我省工商业用电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大工业电度电价、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不含化肥用电价格)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69分(含税,下同),各地各用户调价后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取消化肥电价优惠,化肥生产用电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氯碱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69分。
  三、江门市的台山市和开平市行政区域内除居民生活电价外的各分类电价与汕头市等东西两翼地区实行同价,具体电价价目表与峰谷电价表见附件。台山市和开平市居民生活电价仍执行现行标准。
  四、上述规定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件:我省各地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17日

相关附件:
我省各地电价价目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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