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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5-5
实施时间: 2015-5-5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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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省会计人员:
  为提高我省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吉财[2014]2号)的相关规定,现将2015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及监督,各地财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长中省直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职责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履行。
  二、继续教育时间
  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时间自2015年5月15日开始,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到12月25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三、继续教育收费
  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学习费用由培训机构收取,收费标准50元/人(赠送电子教材),补学2015年以前继续教育学习的,按原收费标准收取。
  四、继续教育方式及内容
  2015年网络教育以省财政厅与东奥会计在线联合开发设计的网上课程为学习内容。目前课程包括会计类、税法类、内控类、审计类、行政事业类、法规类、财管类、金融类、涉农类、信息化类和知识拓展类等各类专题课程321门,共计944.7小时。预计截止2015年底,陆续上线的网上课程将达到421门,近1200小时。
  集团化面授教育应以省财政厅统一编写的继续教育教材为主要学习内容,其他学习内容由申办方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报经所辖地财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五、继续教育学习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会计人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所辖地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方式,选择交费方式。视同通过继续教育(当年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除外)的会计人员必须到所辖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二)所有未参加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人员,一律到吉林省会计网进行网上报名,选择本人应补充的继续教育年度,交费后参加网上学习,学习合格后系统自动记录其继续教育情况。未完成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前,不能报名参加本年度的继续教育。
  (三)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网上学习或面授学习,也可以直接选择视同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将根据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标准,将选择视同通过的此类会计人员,在管理系统后台审核通过。
  (四)各级财政部门不再采用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加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章的管理形式,网络教育的会计人员会在信息平台上自动记录,面授教育的会计人员由各级财政管理部门在信息平台做记录。会计人员可到吉林省会计网查询本人的继续教育情况。
  (五)会计人员当年符合以下情形的,携带相关证明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后,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1.参加国家及省级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并被录取。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4.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全省范围的会计人员集团化继续教育,包括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计学会组织举办的本行业集团化继续教育。
  5.经主管财政部门同意,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6.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含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8.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
  9.独立承担或与他人共同承担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
  10.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11.独立公开出版或与他人合作出版会计类书籍。
  12.参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13.经省级财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
  (六)对2014年已交费且开始听课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延长至2015年5月15日,从5月16日起,重新计时听课。
  (七)进入东奥会计在线网站的学习中心后,按照自己需要学习的年度选择对应课程。每个课程都有试听环节,可自行选择试听满意的课程,试听环节不计时。
  (八)会计人员参加网上学习,系统自动记录学习时间,对打开多个听课页面听课的,系统只记录最后打开的听课时长。
  (九)会计人员在听课过程中,可以任意选择听课进度,鼠标双击讲义内容,视频将跳至对应的时间点继续播放,计时系统将按照会计人员实际的听课时长计时。
  (十)会计人员必须连续参加继续教育,未完成应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将不能进行外省调转及今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等事项。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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