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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金[2015]3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5-8
实施时间: 2015-5-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5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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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重视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严肃财政约束、控制债务风险和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的重要手段,各地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增强责任意识,勇于担当。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物有所值评价等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协助,保障论证结论的合理性、可用性。
  二、充分发挥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作用。各地财政部门要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做好项目评估筛选,为当地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积极而审慎地推行PPP模式,避免盲目选择项目。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10%。通过论证并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应在调整完善实施方案后重新论证或采用其他模式建设。
  三、加强信息披露。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每年定期披露当地PPP项目目录、项目信息及财政支出责任情况。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财金[2015]26号)要求,及时汇总本地区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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