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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9]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6
实施时间: 2008-12-2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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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更好地支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的管理,现将对我市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出口企业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情况和经营管理状况,在出口退(免)税管理上设置AA、A、B、C、D类五个管理类别。
  二、管理类别的标准:
  (一)AA类出口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通知A类企业1至6项所有条件;
  2.海关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
  3.生产船舶或大型设备,按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可分期结转销售收入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4.上一年度退税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二)A类出口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发生出口业务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未发生过偷骗税问题;
  2.近三年无欠税记录;
  3.近三年纳税申报及时率90%以上、纳税申报准确率95%以上;
  4.企业档案管理健全,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免)税档案资料;
  5.企业财务核算健全;
  6.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准确率高,即:
  (1)出口企业上年申报出口退(免)税错误率低于0.5%;
  申报错误率=(出口退(免)税红字冲减条数+税务机关初审调整条数)/ 申报总条数×100%
  (2)信息提交准确率高于平均值;
  信息提交准确率=(1- 税务总局提供海关报关单002信息条数/总的报关单提交条数)×100%
  (3)出口退(免)税申报进度高于平均值;
  申报进度=申报数据(条数)/总的应申报数据(条数)×100%
  7.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以上企业;
  8.生产企业上年申报退税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上,外贸企业上年申报退税出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为C类企业:
  1.首笔发生出口业务二年以内的;
  2.符合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的;
  3.近三年内发生过偷税数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行为,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近三年内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但未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
  5.发生出口业务不均衡或者外汇核销不及时,按B类企业管理有风险的;
  6.财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多次出现错误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为D类企业:
  1.近三年内发生过被追究刑事责任偷税行为的;
  2.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未满二年的。
  (五)AA类、A类、C类和D类以外的出口企业为B类企业。
  三、各类别企业的管理措施
  (一)AA类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待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税发[2004]79号文件规定办理核销审核。
  AA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除对各种退(免)税申报表归档管理外,其他纸质凭证返给企业。企业应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管理、备查,保存期限为10年。
  (二)A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出口企业申报原则上可凭申报表和有关凭证的电子数据申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电子数据及申报表进行人工审核,在电子数据与外部信息(外贸企业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予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增值税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和外管局的外汇核销信息进行复核,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电子数据审核发现疑点,要求企业提供纸制凭证进行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供。
  A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比照AA类企业进行管理。
  (三)B类企业应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四)C类企业应当在纸制凭证齐全且人工审核无误和外部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及外管局核销单信息)对审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比照B类企业进行管理。
  (五)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退税申报资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核,对享受退税的外购货物,要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退税,并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对自产货物,应当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有关情况后方可办理退(免)税。
  四、各类别企业的评定程序和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广泛宣传并及时通知出口企业参加评定,认真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规定内容及评定标准进行审核、评定。
  (二)出口企业的分类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评定年度内1月底前,完成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出口企业申请评定A类(含A、AA)以上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被确定为AA类、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发生涉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局批准后,降低管理类别。
  (三)AA类、A类、D类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并上报市局进出口处核定后,由市局审批下达。B类、C类出口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报市局备案。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附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申请认定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申请认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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