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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免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人社发[2015]3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5-5-11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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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征免征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收入的通知》(深财资[2014]28号),自2014年9月1日起,在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保存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的,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有预缴2014年9月1日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或欠缴2014年8月31日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的,可于2015年6月1日起向市人才中心申请办理退费或补缴手续,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预缴退费及欠费补缴办理指引》(见附件),市人才中心咨询电话:82408888。
  特此通知。
  附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预缴退费及欠费补缴的办理指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1日
  附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预缴退费
  及欠费补缴办理指引
  以单位委托或个人委托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且存在预缴2014年9月1日以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或欠缴2014年8月31日之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用的,可申请办理退费或补缴手续。
  一、办理时间
  退    费:自2015年6月1日起全年度工作日
  欠费补缴:全年度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地点
  (一)市人才中心罗湖分部。
  地址: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大厦6楼616大厅
  (二)市人才中心高新区分部。
  地址: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科苑南路综合服务楼五楼
  咨询电话:82408888
  三、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办理退费。
  1.适用对象及计费标准
  按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标准预缴了2014年9月1日以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或个人。预缴费时间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不计。
  2.申请材料
  (1)双方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原件;
  (2)市人才中心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原件;
  (3)市人才中心出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原件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原件;
  (4)属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属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提供单位退费申请(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收款单位在深圳市内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如同时办理档案调出的,另需提供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商调函。
  3.办理程序
  (1)网上预约
  本人(或单位经办人)进入市人才中心网站<>按以下程序网上预约退费办理时间;未进行网上预约的,不予受理:
  ★属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进入市人才中心网站-选择预缴档案保管费退费页面 “个人申请”--按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打印《预约回执》;
  ★属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进入市人才中心网站--选择预缴档案保管费退费页面 “单位申请”--按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人才中心将安排专人于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进行联系。
  (2)申请办理
  属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由本人持《预约回执》及《预约回执》上所列材料到指定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费,不接受委托代办。
  属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市人才中心将安排专人通知单位经办人前往相应受理部门办理退费。
  (3)人才中心受理
  人才中心业务受理窗口按要求审核材料并核对退费人员系统缴费记录,审核无误后,打印《退费申请》,《退费申请》由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4)复核、退费
  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退费申请》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业务受理窗口进行材料复核并办理退费。属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由本人领取退款并在《人事档案保管费退费登记表》上签字;属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由市人才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退回其单位账户。
  (二)欠费补缴。
  1.适用对象及计费标准
  凡欠缴2014年8月31日以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的单位或人员,需按政策规定的标准补缴相关费用。
  欠缴2011年12月31日以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的,按每月20元补缴;
  欠缴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的,按每月10元补缴。
  欠费时间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不计。
  2.办理程序
  (1)受理
  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人才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办理补缴手续,工作人员核算所欠的档案保管费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单》。
  (2)补缴
  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缴费通知单》到市人才中心收费窗口缴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收费窗口工作人员按缴费通知单所列金额收取档案保管费,并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交与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

相关附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预缴退费及欠费补缴的办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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