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市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
发文文号: 徐政发[2002]10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8-25
实施时间: 2002-8-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6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规定》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二、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企业仍应按照女职工本人原工资发放。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如本人缴费工资高的,按本人缴费工资)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对企业予以补偿。
  四、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6%的标准提取,与养老、工伤保险费一并征缴,单独核算,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定调整费率。
  五、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采取“定点医院、定额结算”的办法。定点医院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确定并予以公布。女职工怀孕后,选择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就诊。
  定点医院应接受劳动保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确定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服务内容和质量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六、家住外地或乡镇的女职工,原则上应到定点医院生育。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定点医院生育,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提出意见,经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后到就近医院生育;女职工意外临产,可以到就近医院生育,待生育结束后到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并结算有关费用,但结算的费用金额不得超过定点医院的定额标准。
  七、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意见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 穗人社函[2011] 2011/1/6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06/1/1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 1995/1/1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 大人社发[2011] 2011/1/1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10/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 京人社医发[201 2016/3/24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的补充意见 金政发[2012]51 2012/7/1
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厦府办[2003]14 2003/7/1
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 1998/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