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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办发[2015]7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5-6
实施时间: 2015-5-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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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6日
  重庆市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理念,精简与项目核准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完善核准管理机制,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市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精简与项目核准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实行项目核准与其他行政审批网上并联办理。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运用“制度+技术”的方式,建立企业自主、投资便利、服务高效、管理有序的投资项目服务监管体系,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二、改革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清理。根据国办发[2014]59号文件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及设定依据并结合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市级各部门分别清理本系统正在实施的前置审批及对应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名称、依据、内容、流程、时限等。
  清理原则:一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二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三是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四是项目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五是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二)取消。经清理,市级各部门正在实施的前置审批共分为两大类,即国家事权确定事项和地方事权确定事项。其中,国家事权确定事项,待国家清理确认后按要求执行;地方事权确定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原由市水利局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意见”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负责牵头取消一批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具体包括:
  1.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1)银行贷款承诺;(2)融资意向书;(3)资金信用证明;(4)股东出资承诺;(5)其他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6)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7)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8)电网接入意见;(9)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10)铁路专用线接轨意见;(11)原材料运输协议;(12)燃料运输协议;(13)供水协议;(14)与有关企业签署的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意向协议;(15)与有关供应商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等;(16)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协议、框架协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除外);(17)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18)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全市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及内容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前置条件。项目申请报告中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有关内容,仅供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过程中了解,全市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内部性”条件否决企业的项目申请。
  2.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全市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三)修法。根据国家修法工作进展,市政府法制办及市级有关部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部委公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或暂停执行的决定后,尽快向市政府申报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建议,其中属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
  (四)公布。一是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后应及时公布。二是待国家和市级修法工作完成后,市编办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及其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五)立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和文本起草工作,于2015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主要内容包括:
  1.精简核准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环保局于2015年9月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项目的具体范围。
  2.优化审批程序。优化核准并联审批流程,对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分类处理。其中,必须在项目开展初步设计前办理的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办理;其余审批事项均改在核准后开工前办理。对于在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予以整合,实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发布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规范中介服务。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严格限定完成时限。中介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将中介机构在项目核准全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不良行为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4.加强纵横联动,确保监管到位。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企业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自行决定开工建设。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在线报告制度。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六)建网。根据《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制度框架和技术框架,按照“先突破整合、后优化融合,先横向联通、后纵向贯通”的思路,分四个阶段构建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服务监管平台。
  第一阶段:建立项目统一代码,搭建全市统一的建设项目唯一代码生成系统。对申请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有关手续的投资项目,由在线审批服务监管平台受理,即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代码。市级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沟通对接,根据国家制定的编码规则加快全市项目代码生成系统建设,为后续全国数据联网奠定基础条件。
  第二阶段: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市级在线核准备案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市级层面“横向联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快建设市级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系统,优化完善现有的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系统,整合形成企业投资项目市级在线核准备案服务监管平台。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新的核准制度和备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充分依托全市统一网上行政审批协同平台,尽快实现各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络见面、数据见面和业务见面,确保企业投资项目市级在线核准备案服务监管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网上行政审批试点平台的信息共享和流程互通,并确保在2015年9月底前开始试运行,逐步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通过企业投资项目市级在线核准备案服务监管平台,及时发布区域性、行业性发展规划和宏观政策、产业调控、国土、环保等方面信息,引导企业投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阶段:实现全国范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信息“纵向贯通”。根据国家确立的满足保密要求的统一接口标准,各区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分别建立本地区的投资项目核准监管系统,加快实现“网上办理”,并适时与市级平台和国家平台联通,形成覆盖全市、联通全国的企业投资项目在线核准备案服务监管平台,于2016年3月底前开始试运行。
  第四阶段:依托企业投资项目在线核准备案服务监管平台和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协同平台,加快“横向到边”联通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金融监管、审计及行业管理等部门,“纵向到底”联通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现纵横协同监管。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市级在线核准备案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企业凭项目代码可实时查询办理情况,实现外部监督。
  在项目开工前,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基本程序和规定,指导并服务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保证程序合法、手续齐全、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在项目开工后到竣工投产前,要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规范有序。强化监督执法和信息公开,运用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协同平台,实现监管执法信息共享,完善社会信用信息记录体系。
  三、组织实施
  清理、取消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推进落实。修法、公布、立法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建网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制定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开展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服务监管工作的指导。市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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