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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省管景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2015]5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21
实施时间: 2015-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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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在已下放部分省管景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所有省管景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观光车、船(竹筏)等价格下放至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明确下放权限。将我省全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5A级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观光车、船(竹筏)等价格下放至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今后新增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5A级景区,其门票等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管理方式,原则上一律下放设区市管理。
  2.合理确定价格。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观光车、船(竹筏)等价格时,必须严格遵守定价原则和程序,在充分考虑游览参观点的公共服务特性和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周边同类景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和调整幅度,并应在执行前书面告知省价格主管部门。
  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对游览参观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从严审批,不得变相提高门票价格。将普通门票和特殊门票或相邻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低于各种门票之和。联票和普通门票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向游客强行销售。
  3.规范听证程序。制定和调整景区门票等价格时,必须实行价格听证。价格听证应公开举行,在举行价格听证会前,应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公开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并邀请新闻单位参加。在确定听证会代表时,应结合景区客源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听证会代表构成一般应包括消费者代表、旅行社代表、景区经营者代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代表等。其中,一般消费者代表应不少于听证总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对以外地游人为主的景区,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外地消费者代表参加,以确保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4.定期公布价格。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将上年度所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游客数量、门票收入及使用情况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在网站、报纸和公开刊物上公布门票价格等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监督管理。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门票价格调整幅度和调价间隔时间的规定,坚决制止门票价格过快上涨。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将适时对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观光车、船(竹筏)等价格进行审核、检查,对门票等价格调整频繁、价格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暂停价格调整;对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同意,越权定价的,责令限期予以纠正;对景区外设卡收费或存在明显不合理收费的,责令取消;对景区管理部门出售游览参观点门票以及景区内车票、船票等时强行要求游客购买保险,以及采取强制或欺诈方法向游客出售联票的行为,责成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下放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5A级景区名单
  2015年1月21日
  附件
  下放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5A级景区名单
  庐山、井冈山、三清山、龙虎山、仙女湖、三百山、梅岭-滕王阁、龟峰、高岭-瑶里、武功山、云居山-柘林湖、灵山、神农源、大茅山、景德镇古窑民俗博览区、上饶婺源江湾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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