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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5年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发[2015]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3-18
实施时间: 2015-3-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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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4〕24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轮胎、炼油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有关要求,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和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四、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于取消核准或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按照职责分工,做到同步改革,相应调整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相关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批权限,改进管理办法,做好部门间的横向衔接,不因投资项目核准取消或下放而影响投资项目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标准的制定,下移市场监管重心,健全监管网络,加强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
  五、对继续保留的政府核准事项,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条件,简化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查内容,优化项目核准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六、由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规定应当由市政府同意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8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5年本)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跨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省内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省内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区(市)河流以及跨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垃圾焚烧发电: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跨市5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跨区(市)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备案;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省内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省内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域内地方铁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域内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普通国道、省道和一级公路项目,除需省里平衡资源及外部建设条件的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省内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区(市)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域内跨区(市)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限价商品房项目、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写字楼一倍以上)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供热、燃气、自来水、中水回用等其他城建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政府和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小于3000万元的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核准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省)自然保护区、全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省内跨市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区(市)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按隶属关系实行备案管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跨区(市)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条至第十条所列项目,按照其条目规定核准。
  实行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跨区(市)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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