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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字[2015]4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3-20
实施时间: 2015-3-20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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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现就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6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5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4.5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四、劳动者如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等方式,继续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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