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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2010年6月末贸易信贷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国发[2010]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0-7-20
实施时间: 2010-7-20
法规类型: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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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北京、重庆、河北、浙江、福建、云南(省、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青岛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为提高贸易信贷调查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报表和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报送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9]12号)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于近期对贸易信贷调查工作进行了调整(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查工作的主要调整
  (一)修正贸易信贷的定义,调整对进出口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由原要求按照进出口是否报关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调整为根据调查对象自身财务制度规定认定进出口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如,将原“期末企业账面出口应收未收款余额”和“期末企业账面进口应付未付款余额”调整为“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和“期末账面进口应付款余额”,将原“信用证、付款类保函和贸易融资额”调整为“银行信用项下出口应收款余额”和“银行信用项下进口应付款余额”。
  (三)增加“数据填报原则”说明。规范代理进出口和代理收付汇情况下的填报。调查对象应按照“谁收/付款,谁申报”的原则,填报与收/付款对应的出口/进口贸易信贷数据;
  (四)重新解释关键性指标,包括“银行信用项下出口应收款/进口应付款余额”、“贸易信贷项下出口应收款/进口应付款余额”、“期末出口预收款余额”和“期末进口预付款余额”等。
  (五)暂停填报部分项目。包括:
  1.“当期出/进口总额”以及相关分项数据;
  2.部分期限分类项目,包括“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银行信用项下出口应收款余额”和“账面其他应收款余额”等项下“其中:一年以上”项目;
  3.“确认无法从境外进口商处收回的出口应收款余额”和“确认无须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进口应付款余额”以及相关期限分类项。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认真组织和开展本次调查。各分局应认真学习、领会以上调整内容,做好对辖内样本企业的培训、指导和调查数据审核工作。
  (二)指导样本企业按新口径填报上期和本期数据,做好数据历史比对与衔接,并评估和反馈此次调整的影响。
  (三)在调查中及时了解企业填报情况,及时向总局反馈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包括如何进一步改进调查、提高数据质量和调查时效性,为总局下一步修订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提供依据。
  (四)各分局应于2010年8月20日前完成调查数据上报工作,9月3日前完成调查报告上报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2010年7月20日
  附件:贸易信贷申报表
相关附件:
附件:贸易信贷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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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扩大贸易信贷调查地区范围及提高调查频率的通知 汇综发[2011]28 201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