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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汇国复[2010]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0-8-31
实施时间: 2010-8-31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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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你处《关于对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津汇国[2010]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境内建筑企业在境外承包一年以下建筑工程,其与此相关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处理为:
  (一)对于其在第三国购买后直接运往工程地的物资和设备,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从第三方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应计入该建筑企业所在编表经济体一般商品项下(借方)。因此,境内建筑企业从第三国购买货物而支付的款项,应当申报在“货物贸易—一般货物—一般贸易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10”。
  (二)对于其在工程地购买的物资和设备,境内建筑企业应在向工程地支付货款时申报在“服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建筑、安装服务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4010”。
  (三)对于其在境内购买物资和设备后运往工程地,但货款由工程地支付时,境内供货企业应在收到货款时申报在“货物贸易—一般货物—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50”。
  (四)对于境内建筑企业承包境外工程获得的收入(无论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汇入,还是一次性汇入),境内建筑企业应在收到款项时申报为“服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建筑、安装服务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4010”。
  二、境内建筑企业在境外承包的一年以上建筑工程,其与此相关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处理为:
  (一)对于境内建筑企业从第三国购买物资和设备直接运往工程地使用,货款由境内支付时,鉴于一年以上建筑工程(无论是否成立当地企业)被认定为工程所在地居民,因此母国从第三国购买货物运至工程地使用时,其实包括了两项交易:一是母国与第三国之间的货物贸易;二是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直接投资行为。由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仅能反映出一项交易性质,考虑到与工程进度款汇回母国的撤资和利润汇回交易相匹配,因此,境内建筑企业应将其支付的第三国货物款项申报为“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的相应项目下。如在工程地成立了当地企业,则申报在“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境外投资企业投资资本金汇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601011”;如未在工程地成立企业,则申报在“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非法人投资款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601018”。
  (二)对于境内建筑企业在工程地当地购买物资和设备投入到工程地使用的,境内建筑企业应在向工程地支付货款时申报在“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的相应项目下(依据工程所在地是否成立当地企业)。
  (三)对于境内建筑企业在境内购买物资和设备并运往工程地使用,但货款由工程地支付时,境内供货企业应在收到货款时申报在“货物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50”。
  (四)建筑工程所获收入汇回境内时(无论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汇入,还是一次性汇入),应将原投资额内部分申报在“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境外投资企业清算、终止等撤资”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601011”,将超出部分申报为“投资收益—直接投资收益—利润汇回”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11”。
  此复。
  附件:关于对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津汇国[2010]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2010年8月31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津汇国[2010]25号
  签发人:边东海
  关于对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我分局在开展日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过程中,发现一年以上对外劳务承包工程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存在一些特殊性。如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境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承包工程周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在境外工程所在地注册公司。工程所需设备一般从我国直接出口,或是从德国等第三国采购后直接发运至工程所在国,工程设备款由境外业主分期支付该公司。承包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设计费、管理费、土建安装费等项收入,系按工程进度结清。同时。该项目还涉及向境外工程分包商支付技术服务费、土建安装费等项支出,交易流程较为复杂。我分局对于上述相关收支项目的统计申报难以把握,特向总局请示:
  一、一年期以上境外承包工程收入项目的申报
  主要涉及三项收入的申报。一是该公司直接在国内采购设备后发运至项目所在国所取得的出口外汇收入,是否应申报在“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101050)”项下?二是自第三国采购并发运至项目所在国设备价款的收入,是否按一年期以上境外承包工程视同于对外投资,申报在“境外投资企业清算、终止等撤资(601011)”项下?三是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收取的工程管理费、设计费、技术服务费、土建安装费等非货物贸易项下的收入,是否应按“利润汇回(302011)”申报?
  二、一年期以上境外承包工程支出项目的申报
  一是自第三国采购设备款的支出,是否应申报在“非法人投资款支出(601018)”项下?二是向境外工程分包商支付技术服务费、土建安装费等项支出,是否也应申报在“非法人投资款支出(601018)”项下?
  以上请示,请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天津市分局 国际收支处
  201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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