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外汇管理 >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汇综复[2010]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发文时间: 2010-6-13
实施时间: 2010-6-13
法规类型: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7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有关资金管理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10]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以下简称 “《通知》”)第四条关于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户”)收支范围的规定,经外汇局核准,境外机构或个人减持A股或分红所得人民币资金,可通 过其存款账户办理以人民币形式在境内的留存、支付、投资以及划往境外等相关业务,无需另行开立其他账户。
  据此,你分局可批准包括绿庭(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庭公司”)在内的境外机构或个人,以人民币形式保留其A股减持或分红所得资金,并通过其存款账户办理上述资金在境内的留存、支付、投资以及划往境外等相关业务,无需另行开立其他账户。
  二、境外机构或个人减持A股或分红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经常项下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用于资本项下支出的,应当参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办理。
  三、你分局应按照《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包括绿庭公司在内的境外机构或个人减持A股或分红所得资金使用的监管;按照境外机构或个人使用其存款账户内资金的用途,及时统计和监测资金划转金额及路径,并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报总局备案。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证监会公告[2015]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