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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城江水力发电厂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4-29
实施时间: 2015-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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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宁、河池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该公司调整了直属企业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城江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金城江水力发电厂)的经营管理模式,由金城江水力发电厂直接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售电合同并进行电费结算,独立核算售电收入以及成本费用,具备了独立核算的条件,要求重新确定金城江水力发电厂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办法。经研究,现将金城江水力发电厂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城江水力发电厂于2003年1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金城江水力发电厂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向其机构所在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二、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3]1021号)第二条关于金城江水力发电厂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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