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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甘政发[2015]31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3-28
实施时间: 2015-3-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1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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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规范透明、责权明晰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合理划分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逐步增加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属于省级事权的,由省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省级支出安排,由省级实施。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的,由省级和市县共同分担支出责任,省级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市县实施。属于市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
  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一)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逐步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为补充并辅以少量体制结算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将属于市县事权、具有地域信息管理优势、数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逐步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将形成市县财力的结算补助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和省级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市县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
  (二)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分配。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逐步按常住人口等因素测算分配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一般性转移支付,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科学制定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充分考虑市县辖区面积、人口密度、贫困人口、海拔、运输距离、艰苦程度、少数民族等支出成本差异因素,优化省内横向、纵向财力分布格局,增强市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县级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保障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等资金的重要因素,通过适当兑现奖惩,引导县级政府将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民生、生态建设等重点领域。
  (三)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使用。市县要统筹使用省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自觉落实好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各项支出责任。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指定使用方向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要按规定用于相应的领域。对未确定具体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生态建设等重点支出。
  三、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
  (一)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清理整合归并投入方向类同、政策目标接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
  (二)严格控制新设专项。专项转移支付依法依规设立,严格按程序批准,一律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并明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名称、预算数额,一般不得与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指标挂钩。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专项转移支付投入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新设专项转移支付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执行期限、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期满后自动取消。各地各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转移支付事项作出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三)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转移支付按照“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一个专项一个资金管理办法。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同时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要作为一个专项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内容,逐步达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等要求。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应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补助对象应按照政策目标设定,并按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个人、企业等进行分类,便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规范专项资金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分配专项转移支付,并对执行结果负全责。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分配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应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并逐步扩大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和范围,减少自由裁量权。对用于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项目库管理,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完善监督制衡机制。对扶贫等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确定合理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市县。市县要在省级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规定将省级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解下达到补助对象,并对资金安排使用负责。省级基建投资要调整优化结构,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投入,减少对市县的小、散投资补助,加大属于省级事权的项目投资,集中用于支持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下达,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拨付。根据中央统一要求,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资金。
  (五)严格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不得调整用于安排省级支出,不得违规安排工作经费。除中央和省级委托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六)取消市县资金配套。除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和省委、省政府规定外,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市县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省和市县共同承担的事权,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性质相近的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统一规范。
  (七)清理取消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全面排查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要坚决取消。对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要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逐步改变直接补助等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运作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
  四、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一)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省级将中央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编入本级预算,进一步提高提前下达市县转移支付的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达到90%。市县将省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全部编入本级预算,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指标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各市州政府接到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各市州政府预算安排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
  (二)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上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在规定期内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下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连续2年未用完的,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部门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余资金,要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结转2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本级财政统筹管理。
  (三)推进信息公开。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的转移支付安排情况、管理办法、分配结果,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绩效评价。建立完善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要借助专家、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协调督促,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完善管理机制,制定配套措施办法,着力推动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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