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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政发[2014]22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2-10
实施时间: 2014-12-10
失效时间: 2019-12-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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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0日
  济南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加速科技经济融合,加快实体经济发展,推进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新获批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依据当年实际研发投入和建设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来济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依据投资强度和建设成效给予适当扶持。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建设单位申请市级研发项目,立项时予以倾斜。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扶持政策,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科技重大专项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作为申报市级各类科技项目的重要依据。
  3.促进企业创造知识产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扶持;对当年进入全省发明专利申请量前50名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扶持。
  4.扶持技术标准创制和品牌建设。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扶持;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扶持。
  二、加速科技企业成长和产业集聚
  5.促进高成长性企业发展。设立领军企业、小巨人企业、金种子企业关键产品提升计划,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科技型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成长性中小企业。
  6.加快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扶持。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扶持。
  7.鼓励科技园区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扶持,用于载体内创新平台建设。
  8.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产业集群发展。对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业集群形式申报科技创新项目的,优先给予扶持。
  三、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9.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及产学研合作基地。依托高校和龙头企业,在条件成熟的技术领域和产业,探索设立政产学研协同创新、以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为主的工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和产学研合作基地,市科技计划优先予以支持。
  10.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全面落实我市《发挥省会优势打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地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12]21号),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提高企业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等政策,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11.支持企业承接转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对成功实现技术和成果转化并实际取得效益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市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创新发展绩效突出的科技型企业作为市自主创新暨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对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科研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12.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对我市“5150”等高层次引进人才在启动创业、科研开发、定居安家等方面给予扶持,在办理出入境、户籍、工商税务、海关、金融、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特别优秀的高端领军型人才和团队,给予重点扶持和服务。
  13.支持高端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我市“5150”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依据企业研发投入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产品研发创新扶持。
  14.完善创新人才流动机制。支持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载体,对新认定院士工作站、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创新扶持。
  15.加速创新团队培养。支持以创新团队模式开展科技创新,对入选我市优秀创新团队的,连续4年每年给予30万元创新扶持。
  五、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科技创新
  16.积极深化科技金融结合。综合采取买(卖)方信贷、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融资租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债券、集合信托、科技保险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融资。
  17.引导投资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风险补助,风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投资后扶持,用于资助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费用支出。
  18.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上市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对成功上市企业给予奖励,具体政策按照我市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不重复享受支持政策的情况,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71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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