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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东部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 济政发[2014]23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2-31
实施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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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我市东部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和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搬迁改造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我市东部老工业区纳入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的重大机遇,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产业层次为目标,按照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坚持搬迁改造同步、内移外迁并举,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措施,力争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东部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任务。
  二、搬迁改造范围、对象和方式
  (一)搬迁改造范围及对象。搬迁改造实施范围:东至东绕城高速,西至规划一路(开源路西),南至世纪大道,北至规划二路和规划三路。具体边界线为:东绕城高速公路—工业北路—凤岐路—世纪大道—凤山路—烈士山东路—胶济铁路—开源路—规划一路—规划二路—规划三路。
  搬迁改造对象:我市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2013—2022年)确定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二)搬迁改造方式。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空间、产品前景良好的企业实施搬迁。根据发展需要及产业特征,装备制造、机械加工类企业迁至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或正在筹建的历城节能产业园;新型建材类企业迁至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轻工类企业迁至济阳县、长清区;石油化工类企业迁至商河县;冶金类企业迁至平阴县、章丘市(避开城市上风向)等地。实施易地搬迁改造的企业,原则上进入园区新建;搬迁企业投资额达不到进入园区选址条件的,原则上可租赁园区标准厂房。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从事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传统产品生产的企业,可实施就地升级改造,加快企业产品升级换代,积极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提高企业工艺装备水平,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对于受产业政策限制或严重亏损、无自我改造和发展能力的企业,通过改制、破产、土地收购等办法,实施关停腾退。
  三、搬迁改造政策措施
  (一)资金政策。1.筹集专项资金。积极筹集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为符合相关政策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2.相关资金扶持。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安排的产业发展、污染治理、市政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发展。有效利用市相关产业、科技、文化及淘汰落后产能等专项资金,对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加大支持力度。搬迁改造企业符合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申报;符合市级各类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二)融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募集资金,用于企业搬迁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企业改制重组和城区老工业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依法依规参与企业搬迁改造。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合作,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提高搬迁改造融资能力。
  (三)税费政策。对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对搬迁企业在现址所占用的水、电、气、排污指标,由相关部门按现指标转移至新址,超过现指标部分,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对现址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搬迁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对跨区搬迁项目,其税收分配参照我市推进实施招商引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政策。
  1.土地处置。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现址土地或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收储,或按照国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有关政策处置。
  2.供地保障。将企业迁建项目纳入市年度重点项目管理,优先解决用地指标。积极争取省对我市企业搬迁改造用地给予专项保障、重点支持。对因搬迁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安排同类用途土地。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进入园区条件的搬迁企业,相关园区优先安排进入标准厂房。
  3.搬迁补偿。企业搬迁补偿包括土地、建(构)筑物补偿和搬迁费用等。搬迁企业现使用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原则上依据《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土地收储(征收)机构先期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费,作为企业搬迁启动资金。搬迁企业现使用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就地转型。企业在现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不改变现土地性质、权属和有关建筑面积,利用现有合法工业建筑或在其主体框架不改动的情况下进行适当改造,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利用老工业区原有工业用地发展符合规划要求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五)职工安置。搬迁企业要妥善安置职工,优先安排职工到新厂区工作。对职工不愿随企业搬迁至新厂区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实施搬迁改造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按照市属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拓宽就业领域,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富余人员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问题。
  (六)限制措施。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老工业区规划范围内不再审批入驻不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的工业企业。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现址新建项目(除节能、环保、安全等需要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查处力度,并按照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实行差别电价制度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督促企业搬转停。对未按期实施搬迁、淘汰关停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组织实施
  市东部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搬迁改造领导小组)要对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有关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制,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积极组织企业实施搬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落实相关政策,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东部老工业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对特殊或困难企业的搬迁补偿等事宜,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由市搬迁改造领导小组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我市其他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政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3〕5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重点工作分工表
  2.东部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流程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1
  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责任部门
工作任务
1 市发改委 负责东部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督促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
2 历城区、历下区政府 负责初审企业搬迁方案,并具体组织企业实施搬迁。
3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负责会同有关区政府组织企业实施搬迁等工作。
4 市财政局 负责筹集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兑现企业搬迁各项财政政策。
5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搬迁企业现址土地进行评估、收储(征收)和出让,帮助解决搬迁企业用地指标,并及时办理搬迁改造项目新址用地手续。
6 市规划局 负责编制东部老工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企业合理选择新址,出具企业现址土地上市公开出让外部条件和规划要点。
7 市城乡建设委 负责协调各区实施东部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调搬迁企业新厂区建设相关手续办理。
8 市环保局 负责企业污染源监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厂区土壤污染调查和修复,协助搬迁企业做好环评、排放指标转移等工作。
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搬迁企业依法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搬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10 市国资委 负责搬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确认、处理及改革改制工作,协助企业按相关政策办理土地处置、政府收益返还等相关手续。
11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负责搬迁企业房产登记发证等工作。
12 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交通运输局、市政公用局、城市园林局 负责做好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中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
13 市国税、地税局

负责处理企业搬迁过程中的涉税事项。

14 市金融办负 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支持企业搬迁改造的融资政策。
15 市物价局负 责研究制定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施的阶梯电价制度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16 市投融资平台 负责搬迁企业现址土地收储(征收)、整理及开发等工作。
17 迁入地县(市)区政府 负责做好搬迁企业迁入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附件2
  东部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由企业向市东部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属区政府分别提出搬迁申请(国有企业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同时提交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现址土地评估报告、新厂建设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二、方案审查和报批。企业所在区政府对企业搬迁改造申请和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报市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三、组织实施。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经市搬迁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搬迁企业向市土地收储机构提出土地收储申请。市土地储备机构与企业签定土地收储协议,明确收储时间,待企业交出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和相关证件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储。
  四、资金拨付。土地收储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补偿金额,并先期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费作为企业搬迁启动资金。土地出让后,由财政部门将补偿资金拨付土地收储机构,并由土地收储机构支付给企业剩余补偿资金。
  五、竣工审计和验收。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后,由投资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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