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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政发[2015]5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3-12
实施时间: 2015-3-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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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4]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核准目录2014年本”贯彻实施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2014年本”)执行,“核准目录2014年本”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目录2014年本”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核准目录2014年本”在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宣传引导,抓好贯彻实施,确保各项投资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项目核准权限
  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权限划分,要严格按照“核准目录2014年本”要求执行。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对其管辖范围内应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具有市级核准权限;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行政辖区内应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具有县级核准权限。需要市平衡建设条件(包括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设备进口或减免税确认、环保资源开发等)、跨县(市)区以及市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投资的应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要申请国家、省建设资金的项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能源项目。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城建项目。企业投资的城市供水等项目,按隶属关系实行备案管理,跨县调水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供水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项目核准按“核准目录2014年本”要求执行,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含)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核准目录2014年本”规定需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允许类项目、没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按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三、切实规范核准和备案管理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部门间的横向衔接,做到同步改革、同步下放。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在项目核准前要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文件等前置审批。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由备案机关先行出具备案文件后,依法办理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建设手续。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简化前置审批的审查内容,优化项目核准立项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能。
  四、强化工作指导和后续监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的业务指导,规范行政行为。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和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核准、备案行为,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违规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得私自拆分项目,并对审批的事项实行终身负责制。要加强信息反馈和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政府及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批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除保密事项外,要将项目批复结果同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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