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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条款费率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产险[2015]47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4-29
实施时间: 2015-4-29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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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产险[2015]24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以来,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要求。为深入推进改革相关工作,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15年6月1日前,停止使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六个保监局所辖地区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按照《意见》和《通知》规定,及时拟订、报批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中国保监会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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