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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房地产经纪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工服[2014]9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4-8-8
实施时间: 2014-8-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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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放开我省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放开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咨询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可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7号)有关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二、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的服务;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重点查处收费后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服务职责,以及串通涨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秩序。
  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放开后,如市场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报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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