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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2014]11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8-26
实施时间: 2014-8-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6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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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转发你们。为妥善安排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确保价格调整方案平稳实施,现提出我省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继续实行综合作价,分城市以存量气和增量气综合作价办法予以疏导。综合作价办法是:将存量气和增量气的提价增支金额分摊到所有非居民用户,非居民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每年核定一次。
  二、此次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原则上只考虑国家上游门站价格调整的影响(可考虑气损),实行价格联动。同时要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各地可结合本次成本监审结论,从紧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合理疏导价格矛盾。
  三、各城市此次疏导增量气的比率,参考已签订的天然气购销合同确定的气量,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确定。增量气年末统一核算,超过或低于已疏导增长率的差额部分,在下次核定价格时予以考虑。
  四、简化气价分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时,将推进工业用气和商业用气价格并轨。对少数工商业用气价格差距较大的城市,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物价局批准,可在今年缩小价差的基础上,明年完成并轨。对用气量较大的工业用户,可由城市天然气经营公司与用户在规定价格以下协商具体价格,减轻用户负担。
  五、调整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从9月1日起执行。
  六、具体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抓紧落实。各地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的决策和省统一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操作。要按照统一规定的疏导原则,测算本地销售价格,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有批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公布执行。其中,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所在地天然气调价方案原则上于9月1日前报省物价局审批。
  2、协调配合,确保稳定。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多方组织气源,保障市场供应。同时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扣减居民气量、压低居民用气比例;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出租车市场稳定;对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继续按现行补贴政策执行;对燃气供热企业,要积极推进供热价格改革,适当理顺供热价格,地方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
  3、搞好宣传,加强检查。各地要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专门的宣传方案,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疑问,化解各种矛盾,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要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同时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调价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各地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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