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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03]34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4
实施时间: 2003-8-14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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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经营,自我谋利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农民分户经营局限性,提高组织化程序,增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为贯彻川委办[2003]第19号文件精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省局提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工商部门备案的,在开办初期即从开办之日起2年内可不进行税务登记。
  二、对从无到有设在建制镇、县城、市区,且经营规模较大,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县以上(含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应当进行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
  原已纳入税务管理的纳税人,若改变名称或管理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仍应当纳入税务管理。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社团性质,其经营行为属服务行为;从事农产品销售,按农民自产自销对待。对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纳入税务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照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用本组织内农民成员自有房地产的,暂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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