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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2014]13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9-25
实施时间: 2014-9-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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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转发给你们。为有序建立我省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经研究,现提出我省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建立。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各地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时间,不得晚于2015年6月底。
  二、居民分档气量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一、二、三档气量的价格水平按照1:1.1:1.4的比价关系安排。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含用于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气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三、鉴于我省采暖用气不具备普遍性,不单独制定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统一纳入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四、我省阶梯气价以年为周期,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五、实行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天然气市场稳定。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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