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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电[2014]1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9-29
实施时间: 2014-9-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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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中石油、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鄂分公司,各有关成品油经营企业: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4年9月29日24时起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价格调整后,我省市场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见附件一。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对系统外社会加油站批发汽、柴油时,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吨;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60元/吨。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批零价差不得小于上述水平。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按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即最高出厂价为7298元/吨,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湖北市场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96号)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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