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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价听证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鄂价办[2014]15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1-17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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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改进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规范听证会参加人产生程序”的要求,提升定价听证的社会公信力,更好发挥定价听证的作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2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定价听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探索设立听证委员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致力于完善听证规则,并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广开言路、广纳民意,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
  组织定价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听证事项,设立多方参与的听证委员会,对指定的定价听证事项进行论证,形成听证报告。出具听证报告后,听证委员会自行解散。听证报告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3日(自然日,下同)内出具。
  二、规范听证会参加人产生方式
  除按规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的外,定价听证会参加人不得少于15人,各方人员分别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定价听证项目商品或服务的人)。由价格主管部门采用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产生,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其中应当有低收入消费者。随机选取应当在新闻媒体监督下,采取公开抽签或者摇号的方式进行,结果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没有产生低收入消费者的,委托所在地民政部门推荐。
  (二)经营者。由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定价听证项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企业推荐。经营企业不推荐或者被推荐者不出席听证会的,不影响听证会的正常进行。
  (三)其他利益相关方。由为生产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定价听证项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企业或者行业组织推荐。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由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推广采用从相关专家库随机公开抽取的方式产生。
  (五)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与定价听证项目有直接联系的政府部门、对定价听证项目有研究的社会组织推荐。相关部门、组织不推荐或者不在规定时间内推荐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设立听证委员会进行听证的,设主任委员1名,由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听证会、组织和协调听证事务、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委员会其他委员的构成及产生方式从本意见规定。
  三、拓宽听证方案来源渠道
  定价听证方案不得少于两套,除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起草外,还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起草,或者由听证项目的经营者起草。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
  四、加大听证会公开力度
  公开听证内容。听证会举行30日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或者价格主管部门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或者听证委员会委员名额及资格条件、产生方式、具体报名办法等事项。听证会举行15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或者听证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委员名单,定价听证方案的要点、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听证会纪律和举行的时间、地点;向听证会参加人或者听证委员会委员送达定价听证方案、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以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开听证过程。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和电视直播、网络直播。有条件的,可以不限定记者席的席位。
  公开听证报告。听证会举行后7日内,定价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
  听证会举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集听证会参加人或者听证委员会委员,通过预备会或者考察等方式调研听证事项。参加人或者委员要求了解听证项目经营企业运营状况、财务报表、成本资料的,听证项目经营企业应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对于出席听证会的参加人或者委员,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误工补助。
  六、规范听取意见
  听证会上,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位参加人或者委员有平等表达意见的机会,经营者应当接受其他参加人或者委员的质询,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应当回答其提问。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应当经出席听证会的每位参加人或者委员签名确认。
  七、重视听证意见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出席听证会的参加人或者委员书面反馈意见采纳的具体情况。没有被采纳的意见,应当向提出该意见的参加人或者委员说明具体原因。
  八、本意见未涉及事项,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如国家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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