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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2〕35号)等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行为,2013年11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88号)。根据近一年的试行情况,为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现就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的区域为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制定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本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再列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同时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地方。
 二、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的主体指本省范围依法批准成立、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等有关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采取简易工况法。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的场地及设施设备、技术规范、检测书面结论等按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类型每车每次检测最高收费标准为:
 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3·5吨)60元;
 中型车辆(3·5吨<最大总质量≤10吨)70元;
 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10吨)80元;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30元;
 摩托车15元。
 各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最高检测收费标准内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执行。
 五、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周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下列检测不得收费或实行减免收费:
 (一)各级环保部门及相关检测机构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抽查(含在停车场、道路等随机抽查)不得收费。
 (二)按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不合格,经维修后进行复检的车辆在同一检测机构首次复检不得收费。
 (三)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车辆,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是否实行优惠减免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七、各地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服务应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车主可自由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各地不得强行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收费。
 八、各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实施前,各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布机动车检测收费批准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频次,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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