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工服[2014]17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29
实施时间: 2014-12-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8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放开相关服务价格,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要坚决交给市场,由市场机制形成价格。
  二、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明确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部分律师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七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的监管。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三、七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在价目表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本通知下发后,省局将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不同行业服务价格的监管措施,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1/11/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15]28 2015/8/10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风景御园二期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复 陕价服函[2012] 2012/3/1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有 闽价服[2014]41 2015/1/1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 鄂价检[2012]33 2012/3/7
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 2014/12/17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 苏价医[2013]22 2013/6/24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 浙价医[2012]29 2012/10/25
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