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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工服[2014]17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29
实施时间: 2014-12-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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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放开相关服务价格,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要坚决交给市场,由市场机制形成价格。
  二、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明确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部分律师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七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的监管。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三、七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在价目表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本通知下发后,省局将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不同行业服务价格的监管措施,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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