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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2015]1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3-11
实施时间: 2015-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9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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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政策
  除车用天然气外,各地要在配气成本监审数据的基础上,制定当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85号)精神,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非居民用天然气含税销售价格={[最高门站价格÷(1+增值税率)+省内管道运输价格÷(1+增值税率及附加)]÷(1-城市管网漏损率)+(配气成本+资本金×利润率÷年售气量)}×(1+增值税率及附加)
  资本金利润率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计算。城市管网漏损率按不超过5%据实计算。税金和附加按相关政策规定计算。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天然气含税销售价格为最高价格,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实际成交价格。
  二、实现工商用气价格并轨
  在保持气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本次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后,不再按工业、商业用气分类定价,统一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当地非居民用气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发电用气、本地天然气经营企业之间的转供价格。
  三、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定的定价办法,测算本地销售价格,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及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公布。
  省属企业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于4月1日前报省物价局。各地具体执行时间以省物价局批复的执行时间为准。本次并轨后的价格最迟于5月1日前全部落实到位。
  四、各地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36号)的规定,出台并实施当地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政策。
  五、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及直供用户价格放开,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应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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