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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荆州市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价费[2015]3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3-31
实施时间: 2015-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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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荆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适当调整荆州市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请示》(荆物价文〔2014〕1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湖北省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食盐、农用化肥运价仍然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荆州市地方铁路货运价格的批复》(鄂价能交〔2007〕55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荆沙铁路农用化肥运输格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9〕6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其它货物每吨运价按照(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计算,其中:
  1、基价1为15.5元/吨;
  2、基价2为0.15元/吨公里,浮动上限幅度10%,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运价水平。
  三、特种运输、危险品运输加成收费按照铁路总公司颁布标准执行。
  四、以上规定自批复之日起执行。请督促地方铁路部门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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