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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申报期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4-13
实施时间: 2015-4-1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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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市各出口企业:
  2014年度申报期截止日将至,现根据省局文件精神将2014年度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期申报申请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货物劳务报关出口后,因下列原因造成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的程序
  1、申请期限。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对2014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的申请,并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收齐单证办理退(免)税申报。
  2、附送资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手续时,需附送以下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名:
  (1)《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一)
  (2)出口销售合同或委托出口协议
  (3)本《通知》第(三)点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3、申请办理程序。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如实填报《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提供延期申报的原因报告并加盖公章,同时将延期申报数据录入“浙江省进出口网上退(免)税申报系统”,提交主管国税机关退税部门。
  (三)延期申报业务的审核监管。退税部门应加强对延期申报业务的事前、事后监管,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虚假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的,视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
  1、以不可抗力因素为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时,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书面证明。
  2、以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邮寄丢失、误递原因申请延期申报的。所涉申报凭证为报关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前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再凭补办报关单证明复印件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所涉申报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时,需提供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3、以司法、行政机关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原因而申请延期申报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时,需提供司法、行政机关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的书面证明。
  4、以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而申请延期申报的。属于与外商或供货方的纠纷原因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提供报关单复印件、购货合同、外商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报关单号、合同号、合同执行中产生纠纷的具体条款以及目前纠纷解决情况等内容的书面证明。属于与货代的纠纷原因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提供报关单电子口岸截图、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注明报关单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号、合同号、与货代存在何种纠纷、协商情况等内容的书面证明。
  5、以办税人员伤亡或离职为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的。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提供办税人员伤亡证明或者离职证明,同时提供注明报关单号和与之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号码、办税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书面说明。
  6、以修改报关单为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的。属于海关已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复印件(一式两份)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申报受理岗在报关单复印件上需更改处做标识并加盖“改单延期申报”印章后退还企业一份。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时,必须将该复印件装订在更改后的报关单之后。属于海关尚未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即对修改舱单既无纸质报关单又无报关单电子信息的),申报受理岗应在确认无海关003电子信息后再予以受理。流通型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此种情形延期申报手续时,还需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7、以其他情形为原因申请延期申报的。属于信息系统或计算机故障原因,造成供货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无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退税部门无法受理退(免)税申报等情况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时,还需提供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信息系统或计算机故障的证明。
  (四)属于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不符以及单证需发函调查等情况,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内申请办理无电子信息备案或有疑点申报,不需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二、关于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2014年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在即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前预申报反馈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正式申报的,企业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集中一个批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并提供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原件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除此之外单证齐全、信息齐全的单证应在申报期截止前进行正式申报。
  具体操作说明:
  (一)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录入
  出口企业在申报系统中通过“基础数据采集-出口信息情况申报录入-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录入”模块录入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数据(注:属于发票无信息的的需要在备注中录入对应的18位报关单号码)。
  (二)生成无电子信息申报数据
  生产企业在申报系统中通过“免抵退税申报-生成信息申报数据”模块生成《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电子数据并报送税务机关;如发现录入错误需要修改可通过“申报系统-申报数据处理-撤销信息申报数据”撤销已生成的申报数据。
  外贸企业在申报系统中通过“退税正式申报-生成信息申报数据”模块生成《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电子数据并报送税务机关;如发现录入错误需要修改可通过“申报系统-审核反馈处理-已申报明细数据查询-出口信息情况申报数据-撤销信息申报数据”撤销已生成的无电子信息申报数据。
  (三)无电子信息正式申报
  在保证申报录入质量的条件下企业按照初次正式申报预审的疑点反馈结果来录入出口无电子信息,然后生成信息申报数据,不再预审,直接在vpdn其他单证申报模块上传。再持相关凭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附件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审核。退税部门在审核中发现信息不符的则需要企业修改数据重新前来申报。
  生成申报数据步骤:
  生产企业通过“申报系统-免抵退税申报-生成信息申报数据”模块重新生成正式申报数据,通过“申报系统-免抵退税申报-打印其他申报表”打印《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外贸企业通过“申报系统-退税正式申报-生成信息申报数据”模块重新生成正式申报数据,通过“申报系统-退税正式申报-打印其他申报表”打印《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四)出口无电子信息的审核
  主管退税部门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及反馈。
  三、关于外贸企业已发函未回函的单证申报
  关于2014年度出口的已发函未回函的单证,外贸企业需在4月20日前收齐纸质单证集中批次进行有疑点的正式申报(比照单证齐全、信息齐全进行正式申报),待回函确认无误后再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四、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申报
  根据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2014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政策的,由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按规定执行。企业分别应在5月和6月纳税申报期前向征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
  温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2014年4月13日

相关附件: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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