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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综[2015]8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4-24
实施时间: 2015-4-24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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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厦门市工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福建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省工商局决定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福建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点,是省政府确定的福建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创新和试验项目,是福建工商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企业信用监管,强化部门协同,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际需要。福州市、厦门市工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和省工商局相关处室要充分认识开展福建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全面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工商部门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工作机制,按照“一网归集”的要求,实现监管部门间的企业信用信息外联互通共享。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进工商部门内部企业档案数据库信息、企业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抽查监管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执法办案信息、消费投诉处理信息、商品质量抽查信息等监管执法信息内联运用一体化。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福建省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归集的原则,将自贸区内企业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工商、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发展改革、商务、质监、财政、税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港口航运等部门监管执法信息统一归集到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同一企业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建成区内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二)开展企业信用分类工作。按照公开公正、简便易行的要求,立足工商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兼顾其他监管部门共享信息,制定企业信用分类标准。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工商局制定的《福建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分类标准(试行》(附后),对区内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分类(企业信用状况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四档,即信用良好、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并以此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参考。
  (三)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不同信用类型,实施差别化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和守信企业,减少抽查次数和抽查频率,除被举报投诉外,一般不进行实地检查;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增加抽查次数和抽查频率,依法实施严管重罚。强化部门协同,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联合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增强企业信用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探索形成企业监管新格局。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专项任务检查、举报移送案件核查、无照经营查处、商品质量抽检等多种监管方式并用的新型日常监管制度;引导和监督企业落实业主责任制,加强自我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监督作用,探索社会共治机制,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福建自贸试验区企业监管新格局。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福州市、厦门市工商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以及所属片区工商部门要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迅速行动,一把手亲自抓、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负责抓,各有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具体落实;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搞好工作部署,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明确时间、明确责任,切实把试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实效。
  (二)注重创新。福州市、厦门市工商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以及所属片区工商部门要持续解放思想,更新理念,不等不靠,勇于先行,积极探索福建自贸实验区企业信用监管新举措、新手段、新机制、新模式,努力走出各具特色、富有成效的新路子;要善于发现亮点,积累经验,注重提炼总结,科学分析评估,努力形成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
  (三)及时反馈。要畅通信息渠道,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全面掌握工作动态。请福州市、厦门市工商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于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将本地试点工作上半年情况、三季度情况和全年总结材料报送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试点工作中遇到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4月24日
  福建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分类标准(试行)
  一、信用良好企业
  信用良好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连续三个年度为守信企业;
  2.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关于企业信用方面当年度书面表彰或被公示为当年度“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等称号之一。
  二、守信企业
  守信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及时、真实公示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
  2.在工商部门抽查、专项检查、举报核查等监管执法中未被发现异常情况;
  3.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4.近两年未受到工商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5.近两年无相关部门交换的一般失信信息。
  三、失信企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失信企业:
  1.未依法公示企业即时信息;
  2.未依法公示企业年报;
  3.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4.近两年受到工商等相关部门3万元以下的罚没款(含没收非法财物折价款)等行政处罚;
  5.近两年有相关部门交换的一般失信信息。
  四、严重失信企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信企业:
  1.连续2个年度未依法公示即时信息;
  2.连续2个年度未依法公示年报;
  3.连续2个年度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4.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近两年受到工商等相关部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罚没款(含没收非法财物折价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6.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足罚没款;
  7.近两年有相关部门交换的严重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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