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在财政部门开展严肃财经纪律暨民生领域整治铸廉三年行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3-12
实施时间: 2015-3-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3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2015年监督检查工作部署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民生领域开展整治铸廉三年行动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5〕7号)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在财政部门开展严肃财经纪律暨民生领域整治铸廉三年行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在财政部门开展严肃财经纪律暨民生领域整治铸廉三年行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贵州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2日
  附件
  在财政部门开展严肃财经纪律暨民生领域整治铸廉三年行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预算法》,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财政部2015年监督检查工作部署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民生领域开展整治铸廉三年行动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5〕7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要求,决定在全省财政部门开展严肃财经纪律暨民生领域整治铸廉三年行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检查对象为市(州)、县、乡三级财政部门。检查范围为2014年度财政部门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和民生领域项目资金。必要时将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相关年度。
  二、检查时间及安排
  2015年5月至10月。检查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抽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6月,由各市(州)、贵安新区和仁怀市、威宁县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对本局机关和所辖县级财政部门(含省财政直管县)进行自查自纠;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含省财政直管县)对本局机关和所辖乡(镇、街道、社区)财政分局(所)进行自查自纠。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对本局机关和所辖乡(镇、街道、社区)财政分局(所)进行自查自纠。
  (二)重点抽查阶段。在全面自查基础上,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所辖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社区)的重点抽查工作。7月至10月,省财政厅将抽选2至3个市(州)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抽选的市(州)财政局机关及所辖2个县级财政部门(含省财政直管县)进行重点检查,对抽选县(市、区、特区)的2个乡(镇、街道、社区)财政分局(所)进行重点检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各级财政部门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及时进行整改。
  三、检查内容
  (一)民生项目资金监管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扎实开展“三年行动”,在按照各市(州)党委、政府部署进行检查的同时,还要按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重点关注扶贫资金、农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种补助和职业教育各项补贴、村医补助等资金以及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民生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全面弄清涉及的项目类别、资金科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重点抽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检查项目。主要检查项目申报和审批、资金拨付和发放、项目实施和验收等环节,是否存在违规安排项目,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和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套取、骗取民生项目资金,借管理民生项目资金违规收费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1、执行《会计法》及机关财务会计制度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现行财政体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财政收入就地入库情况;各市(州)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黔府发〔2013〕9号)和省政府批准的各市(州)对下体制的规定,是否有通过变通的方式和渠道集中县级收入、财力或截留上级收入,是否有通过下划支出责任的方式增加县级财政支出负担等情况。
  3、财政收入质量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非税收入的增幅、占比、构成等情况;是否有“虚增”、“空转”的情况;是否有将不应纳入公共财政收入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财政专户收入、经营性收入或其他性质的收入等纳入公共财政收入管理以及是否存在“寅吃卯粮”的情况;是否有应收未收,应纳未纳入公共财政收入管理的情况。
  4、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两项”涉农补贴资金发放、扶贫资金乡镇报账制执行等情况。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关于在全省民生领域开展整治铸廉三年行动的意见》(黔委厅字〔201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三年行动”是省委进一步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具体工作要求,要以问题为导向,以严格执行新《预算法》为抓手,通过自查和重点检查,进一步提高全省财政系统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水平,打造“三型财政”。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好检查,落实整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自查自纠工作和重点抽查工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逐项逐条制定整改措施,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时限,并对违纪资金、违纪资产处理到位,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三)突出重点,严肃问责。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民生政策落实、民生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民生领域中存在的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行为。各级派驻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财政部门执行财经纪律和民生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对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没有发现、没有报告、整改不到位且反复发生问题的,按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的原则严肃问责。
  (四)汇总资料,及时上报。各级财政部门在按照各市(州)党委、政府部署每年将开展“三年行动”情况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各级财政部门按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检查工作后,要认真撰写检查材料,并按时逐级汇总报送。各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将本部门和所辖乡(镇、街道、社区)检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州)财政局,各市(州)财政局将本局机关和所辖情况(含省财政直管县)汇总后,按要求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检查材料包括检查报告、整改报告和专项检查情况表。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自查工作和重点抽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对照检查内容逐项开展检查的具体情况,自查和重点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违纪行为、涉及金额、原因分析等。整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逐条整改的情况和下一步需要整改的事项、整改时限和措施、处罚处分以及移送等情况。专项检查情况表详见附件。
  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和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以正式文件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情况表、于7月30日前将整改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地  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7号楼306室, 贵州省财政监督检查执法总队,邮政编码:550004。
  联系人:邓  旭,电话:0851-86892861

相关附件:
贵州省财政部门开展严肃财经纪律暨民生领域整治铸廉三年行动专项检查情况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 2015/3/30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浙财教[2012]29 2011/3/6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 财监[2014]19号 2014/7/28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 浙财行[2012]25 2012/4/5
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 [96]财会字第33 1996/10/25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重申公务支出开支标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 衢财行[2016]2号 2016/3/9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审计局关于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舟财监督[2014] 2014/9/17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 青地税发[2014] 2014/7/16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设立 青政办[2004]14 2004/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