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30
实施时间: 2015-1-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32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是2014年度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汇算清缴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6月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三、年度纳税申报方法
  企业所得税由苏州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纳税人,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可直接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人要在完成2014年度四季度或12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不得以预缴申报替代年度纳税申报。
  鉴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使用新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纳税人可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后,再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表式及填报方法可参阅“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一点通”软件()相关内容。
  四、涉税事项的处理
  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后直接享受相关优惠。纳税人需要享受上述优惠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需要提醒广大纳税人的是,2014年度,国家调整和完善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敬请纳税人关注。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是2014年度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与2013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程序调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可直接登录苏州地税局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缴一点通软件()下载《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等相关表证单书,也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相关表证单书。
  五、年度纳税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⒈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递延纳税等企业所得税特殊事项的,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1号)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⒋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须填报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额计算的,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纳税申报前,需出具对该项目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时应依据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⒍涉及政策性搬迁的纳税人,在搬迁开始年度,应报送搬迁文件或搬迁公告、搬迁重置规划、搬迁补偿协议、资产重组计划、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在搬迁完成年度,应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汇算清缴政策获取路径
  在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苏州地税网站(http:// sz.jsds.gov.cn)或企业所得税汇缴一点通软件网址()等途径获取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纳税人可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政策宣传辅导通知。纳税人也可直接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咨询汇算清缴政策或索取汇算清缴相关资料。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藏国税发[2006] 2006/1/16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22/3/3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 绍兴市国家税务 2011/3/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苏国税发[2007] 2007/7/1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受理2021年度个人所 2022/3/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粤国税发[2008] 2009/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网上办税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5/1/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2023/3/24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 2024/2/2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厦地税发[2015] 20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