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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办[2015]2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4-17
实施时间: 2015-4-1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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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的职责。
  1.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市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政府分级管理。
  3.将广告业统计职责划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4.将著名商标的认定职责交给有关社会组织。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2.取消商品展销会登记、经纪人备案、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3.取消省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转制为企业法人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媒体单位广告经营登记;在广东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在省内取消烟草广告审批。
  4.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省管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下放到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权下放到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国家工商部门下放的职责。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市场准入的统一管理,进一步放松市场准入管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推进便利营商工作,按分工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
  2.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及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强化工商后续监管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3.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按分工大力培育、扶持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并促进其发展,着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环境。
  4.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强化全省流通领域商品抽查检验的统筹管理,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二)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管理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组织指导全省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组织指导对全省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四)承担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组织市场主体开展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信用查询和信用预警等服务。
  (五)承担对流通领域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和市场交易风险防范,建立并实施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
  (六)负责拟订便利营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支持企业经营模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后持续健康发展;协助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开展有关工作,统筹全省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
  (七)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八)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组织广告业统计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一)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十二)依法组织查处违法直销、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十三)负责消费维权及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省流通领域商品及有关服务抽查检验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网络体系建设,查处违反商品质量法规及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
  (十四)统筹协调指导全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工作,做好与司法的衔接工作。
  (十五)指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工商系统干部培训、素质教育等相关工作,指导全省工商系统规范化建设和全省工商部门行政效能、政风行风建设,统筹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13个处(室):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材料综合、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及应对、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保卫、后勤管理、业务统计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群团组织、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制定干部培训、素质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地级市工商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事项;组织实施行政效能、政府绩效管理、政风行风监督等规范性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及相关工作。
  (三)装备财务处。
  统筹指导全省工商执法装备的管理和规范相关工作,指导硬件设施规范化建设;组织编报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安排、管理系统有关项目经费及部分专项经费,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审计、财务和资产的管理。
  (四)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有关工作,组织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标准、体系、制度及机制建设。
  (五)企业注册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
  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规则、标准、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组织指导全省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全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库、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承担全省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
  (六)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协调处。
  统筹协调全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制订全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方案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统一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和指导、督办、考核工作;承担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管理使用、督办考核及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工作;承担对流通领域有关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并实施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
  (七)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与便利营商促进处合署)。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升级转型;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协助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开展有关工作,统筹全省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拟订便利营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便利营商的综合性调研,研究提出便利营商的政策建议;组织对本系统实施便利营商政策措施的检查、评估;指导本系统有关便利营商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
  (八)企业监管处。
  拟订企业监督管理及信用分类管理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组织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安全监管,指导查处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信用分类信息征集整合与公示,指导办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公示工作,提供市场主体信用查询和市场主体信用预警服务;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组织打击、约束失信行为。
  (九)市场规范管理处。
  承担依法规范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和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查处市场经营违法行为。
  (十)网络交易监管处。
  负责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网络商品交易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经营性网站实施网上亮照经营;规范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商品质量管理行为;指导处理网络商品交易消费纠纷投诉举报和消费维权,定期发布网购消费警示,指导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违法案件;建立和管理全省经营性网站主体数据库;协调建立跨地域、跨部门网络市场监管合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十一)商标管理处。
  组织商标和特殊标志管理工作;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对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导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十二)广告监管处。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广告行政许可的实施;指导重大广告产业项目建设;承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广告业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广告整治工作,指导广告监测及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承担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省流通领域商品及有关服务抽查检验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指导查处违反商品质量法规及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
  四、人员编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4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全省工商系统经济检查、执法办案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案件和大案要案;拟订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直销和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等经济违法案件;按分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根据授权组织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定行政编制10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承担依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实施和审查上报的行政许可办理工作;承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属市场主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省属媒体和企业(含网络)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和省属媒体的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承担全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库、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建设、维护;承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媒体的信息咨询、统计、分析、公开工作。核定行政编制8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三)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机构编制事项涉及调整的,另文明确。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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