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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5]1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30
实施时间: 2015-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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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商请继续执行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公函〔2015〕26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48号)即将到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245号)有关规定,以及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经研究,同意我省保安员资格考试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即:理论考试收费标准每人35元;体能和技能测试收费标准每人35元(体能测试项目:跑步、俯卧撑、仰卧起座等;技能测试项目:队列、执勤勤务、消防常识、灭火器使用等)。
  二、保安员资格理论、体能和技能考试第一次补考不得收费,第二次补考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补考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同时,未开展体能和技能测试或未按规定项目测试的不得收费。
  三、以上收费已包括组织管理费用、报名费用、试卷运送费用、监考费用、考试场地租赁费用、设备及材料费、阅卷场地人员和证书等各项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期限2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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