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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规字[2015]3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2-16
实施时间: 2015-3-2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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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行为,合理使用城市空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交车辆、公交场站、候车亭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进行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内,需要利用非公共设施、场地、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有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是指以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和有偿设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审批权。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活动和设置许可审批。
  工商、规划、交通运输、文广新、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园林、国资、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相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适时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设置总量、路段、点位、设置时间、基本样式、规格和使用年限等内容。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计划时可征求规划、工商、财政等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论证。
  第八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实施计划编制设置方案,组织招标、拍卖活动。
  设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每处户外广告的位置;
  (二)每处户外广告的尺寸;
  (三)每处户外广告的样式;
  (四)每个路段户外广告许可设置的时间;
  (五)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编制招标文件或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拍卖标的具体位置、数量、可设置规格等;
  (二)设置权的期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基本条件;
  (四)投标时间、方式和地点;
  (五)公益广告发布数量(不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
  (六)期限届满后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置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有偿设置合同;
  (三)设施设计图;
  (四)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缴费凭证;
  (五)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设置许可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函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作出决定。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牌(屏)类商业性户外广告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取得设置许可后,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进行设置并标明设置许可文号,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并加强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第十五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自设置之日起五日内发布商业性广告,逾期按照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直至发布商业性广告为止。
  第十六条 政府重大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设置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委宣传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可在百分之二十的公益广告幅度内统一调度使用相关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收入为政府财政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建设以及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成本性开支和管理经费等。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设置权招标、拍卖收入的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广告发布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以及合同履行中的诚信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衡量投标人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评判依据。
  第十九条 设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示,一年内不得参与设置权招标、拍卖活动:
  (一)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许可期限届满拒不拆除的;
  (二)利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拒不整改的;
  (三)在设置权出让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南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宁政发[2005]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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