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4-21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7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的规定,现将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市,下同)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方式包括批准类及事后备案类。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纳税人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二)享受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批准类、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及应提交的相关资料见《广东省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及备案规定》(附件1)
  二、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享受多项优惠的,应按优惠项目分别办理报批或备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批准类、事后备案类相关资料,应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应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及不符合的原因。
  四、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民族自治区域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直接填报减免税额,不再另行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六、纳税人按本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应加盖公章,并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2015年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如今后国家出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办理规定,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批及备案规定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1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以下简称《纳服规范》)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对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的范围、方式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规定说明
  (一)按《纳服规范》对优惠办理流程的有关规定,将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方式分为批准类及事后备案类。
  1.纳税人办理批准类优惠项目的,在汇算清缴前将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纳税人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2.纳税人办理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二)《公告》明确了批准类、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所需提交的资料,具体见附件《广东省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及备案规定》。《广东省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及备案规定》以《纳服规范》为蓝本,同时个别对税收优惠项目、审批、备案及所需资料结合广东实际进行了调整。具体包括:
  1. 取消“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退役士兵就业”三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与审批。以上三项优惠只要求按规定申报,不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2.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已有较明确外部监管制度和外部管理部门的优惠项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创业投资企业”“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四个项目,不再需要提供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要求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享受多项优惠的,应按优惠项目分别办理报批或备案。
  (四)明确一次性告知原则,即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对纳税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应即时予以受理办结,不符合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
  (五)允许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不需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六)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民族自治区域所得税优惠,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直接填报减免税额,不再另行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七)明确纳税人在备案过程中的权责,纳税人需要对提请备案资料以及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并按本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应加盖公章。
  (八)明确执行时间和预留调整空间。《公告》第七条明确公告只适用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和2015年预缴期的报备。考虑到税务总局将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管理办法,因此明确国家出台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新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
1.广东省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批及备案规定.doc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doc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8/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 苏国税函[2007] 2007/5/2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自贡东方发电锅炉配套制造有限 川国税函[2007] 2007/4/2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喜星电子[南京]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 苏国税函[2006] 2006/10/2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山中粤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追加投 粤国税函[2006] 2006/6/2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国通用电器塑料中国有限公司追加 粤国税函[2004] 2004/11/2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太仓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 苏国税函[2006] 2006/8/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 辽国税发[2004] 2004/10/1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肥华聚塑胶有限公司享受中西部地 皖国税函[2003] 2003/2/1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追加投 苏国税函[2007] 2007/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