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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海关公告2014年第15号
发文文号: 重庆海关公告2014年第15号
发文部门: 重庆海关
发文时间: 2014-9-18
实施时间: 2014-9-18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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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重庆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通关便利化,规范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特殊区域内企业开展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特殊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含区外其他特殊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区内企业可以先凭《非报关申请单》及《核放单》办理货物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非报关申请单》,是指记录本次进出货物详细申报数据信息的业务单证,用于关联企业电子底账并实现相关数据核销、核扣功能。
  《核放单》,是指记录车辆信息、过卡信息并关联有货物单证编号的物流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二、区内企业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应当通过辅助管理系统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进行资质备案,主管海关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资质申请经主管海关一次核准后,可以在特殊区域内持续使用。
  四、区内企业在货物分批次进出前,应当通过辅助管理系统向主管海关备案供、收货企业及货物等关联的进出区需求信息,由主管海关进行核准。分批进出区货物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分批进出货物如涉及税款征收的,企业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五、区内企业应事先根据货物进出需求在辅助管理系统企业端中录入《非报关申请单》发送至主管海关,主管海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反馈核准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区内企业确定载货车辆后录入《核放单》,绑定相关《非报关申请单》编号发送至主管海关,辅助管理系统海关端进行自动判别。
  六、区内企业发送《非报关申请单》或《核放单》数据后,如发生实际货物与申请数据不符等情况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变更和删除。
  七、区内企业发出的《非报关申请单》及《核放单》,如对应货物未实际进出区的将无法汇总并集中申报,如次月底前仍未实际进出区且未进行撤销的,辅助管理系统自动停止其“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待海关处理后予以恢复。
  八、区内企业凭《核放单》,办理货物实际进出区手续。对卡口查验异常的货物,不得再进行集中申报,应当对该批货物进行单独申报。
  九、已进出区货物在集中申报前需要退运的,企业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向海关申报退运货物的相关信息,凭退运《核放单》进出区。
  十、区内企业应当根据相同供(收)货商、相同账册货物的原则,最迟于次月底前(法定节假日不顺延)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如涉及两单一审以及进出为一般贸易货物的,应根据区外企业报关规则在次月10日前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十一、区内企业通过辅助管理系统汇总同1自然月相关批次《非报关申请单》数据,生成《报关申请单》,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应当在备案清单“运输工具”栏内填制“分送集报”字样。
  报关单(备案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商品数量及计量单位应当与汇总的《核放单》、《报关申请单》数据一致。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适用相应企业的“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未按期向海关实施汇总集中申报的;
  (三)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调查结束或重新审查认定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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